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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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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各位亲,辽宁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咋样办理
答提取条件及所需要件一、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要件:1.非贷款购买自有住房一年以内的(申请期限,以房证登记日
问辽宁省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是啥
答(1)网上查询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中,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密码来查询。(2)电话
问辽宁省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谁说说看?
答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
问辽宁省公积金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辽宁省公积金办理流程是:1、个人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的复印件各4份; 借款人的
问辽宁省公积金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携带提取材料,前往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的,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
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作为一项颇受好评的惠民利民政策,公积金项目为了更加贴近市民的实际,所以不同地区的具体条款都会不一样,并且它们还与时俱进、随时代的推移有所改动。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比如综合当地的公积金条款,密切关注专业人士的解读介绍,必要的时候前往有关机构查询以便能够选择最恰当的方案,避免额外的麻烦。一、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二)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信息变更、合并、转移、封存、启封、冻结等;(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度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第三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按程序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核,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批准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四)负责批准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或授权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该项业务。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办事处,下同。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五)外国、外市地及港、澳、台单位驻本市代表机构;(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除按劳动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以外,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第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托管和注销登记手续;(二)负责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三)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四)负责本单位公积金记账工作,详细记录单位、职工缴存情况;(五)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专管人员发生工作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章登记及账户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还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九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法律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章缴存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六条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在录用或调入年度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平均工资。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自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逾期补缴的,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金额,按月进行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应补总额进行补缴。按月补缴和总额补缴应当分别办理。第二十一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1年以上(含1年),且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偿还。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封存与转移第二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第二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封存手续,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单位托管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计息。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持《职工变更清册》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第二十九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第五章结息、对账和查询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结息日后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缴存单位要及时将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第三十二条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六章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报酬)发放有效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第三十五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丹公积金委字〔2014〕1号)同时废止。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参考上文所述的缴存管理办法,在细节方面的规定和其他地区有一定差异,所以当地的朋友最好能够结合实际以便学习。除此之外为了节省时间,小编建议大家可以综合上文之类的说明文字入手,比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方面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的参数或者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就是特别需要加以对待的内容。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你清楚吗
住房公积金是如何提取的呢?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步骤是很简单的,但是住房公积金的拥有者在在职的时候是不允许提取的,除非有特别的原因。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在购买房子的时候才可以提取使用的一部分社会保障资金,所以除非是购买房子和退休之后可以提取,其他时间是不允许停水的。那么大家知道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吗?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攻略和方法。一、提取公积金攻略事先准备好提取公积金的各种材料。外地人离开一个工作地到另一个地方,这是非常常见的情况,这时候需要的材料有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离职证明、公积金提取证明等。有时候还需要个人的社保卡等,不过要根据银行的具体要求了,各个地方不同,不过你可以带着,不必到时候麻烦。二、如何提取公积金?准备一张公积金提取银行的银行卡。公积金的提取需要银行卡,也有人说不需要银行卡,但有银行卡是绝对没错的,而且能够加快提取的速度,有时候银行也可以发现金,但又要办理一段时间的手续了。如果你平时有银行卡就算了,如果没有银行卡可以事先办理一张建行银行卡。选择好去提取公积金的适合时间。公积金的提取也有合适的时间段,周六、周日属于忙时,不管是银行普通业务的人员,还是公积金提取人员等等都非常多,不适合办理。因此,大家可以选择周一到周五的时间,而且最好选择早早地早晨去办理,人很少,一般十来分钟就能完成。三、怎样最快速地提取公积金?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提取在中国建行进行,因此,你可以在网上事先查询好公积金提取的建行网点,了解好路线,不要把时间耽误在路上,也不要找到了位置也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需要在建行进行,但不是所有的建行都能提取,因此,最好事先查询好。以上就是公积金的提取方法,大家现在知道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了吗?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可以先了解一下自己是否满足提取条件,如果满足提取条件就可以去一提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也是需要准备好材料的,并不是直接去到柜台就可以办理。我们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候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离职证明和户口本等等。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
导语: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单位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一项长期住房储金,为了使它发挥作用,享受这项福利的职工需要按照合法程序提取和使用公积金,今天,小编就来讲解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提取凭证,亳州的职工一定要用心学哦!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政策是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所有亳州市市民在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时都要按照这项政策执行,从这项政策里我们就可以了解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提取凭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购买、自建住房或者对自有产权住房进行翻建、大修。2、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正常退休。3、本市市民在本市以外地区就业,或者本市市民已经失业满两年。4、不具备完全劳动能力,无法承担工作,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本市市民想要定居国外。6、本市市民购买商品房,需要偿还贷款本息。7、意外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可以由亲属代为提取。8、本市市民生活困难,需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生活。9、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在本市缴存公积金,但是双方均没有住房,依靠租住房屋生活。10、职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困难。11、职工因触犯国家法律而被判处刑罚。12、国家或是本省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也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凭证1、购买商品房,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复印件、房管部门备案证明,购买二手房,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易费税凭证;建造新住房或是翻建原有住房,需要提供建筑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合同;对原有住房进行大修,需要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鉴证证明和施工合同。2、退休职工需要提供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也可以提供单位开具的退休批文。3、职工从原有单位离职,需要提供工作调动证明或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到国外定居,需要提供户籍签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购买住房,偿还贷款本息,需要提供银行盖章的还款记录单或者银行还贷存折原件和复印件。6、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偿还本息,符合按月划转条件可以直接申请,不需要出具其他资料。7、职工死亡需要其他人代取,代取人需要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单位开具的同意代取证明。8、享受低保的职工,需要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9、租住商品房,需要提供家庭成员无房证明、租房合同;租住公租房,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证明。10、家庭成员含有严重疾病,需要提供医院病历复印件和医保费用报销单复印件。11、职工被判刑罚,代取人需要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判决书复印件。需要提取公积金的所有职工还要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身份证原件;提取配有公积金账户余额,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取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公积金,需要提供同户家庭成员证明或者是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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