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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华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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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代书房产遗嘱范文怎么写?
答公证遗嘱范文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
问代书房产遗嘱范文怎么写?哪位有经验?
答你好,这样子的话你可以试试看下面的方法介绍一、确定遗产范围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称为继承。由于继承是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转移,因此遗产范围必须
问代书房产遗嘱范文怎么写?需要关注哪些点
答一,自书遗嘱不办理公正一样有效,但要注意格式以及注意保存,二,现在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你继承的时候,要办理遗产继承公正,那是与房产的价值有关。三,建议还
问房产遗嘱范文谁能发一份?
答遗 嘱 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 * 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
问房产遗嘱写法范文哪位朋友能提供下?
答立遗嘱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代书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见证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住址、身份证号
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怎么办理?
国家成立房产证制度,为的是房屋归个人所有,可以进行正规买卖,减少房产纠纷问题。然而房产证的出世以来,跟随者出现的过户问题也包含很多情况,有买卖转让、亲朋赠送、遗嘱继承等。不同情况下过户产生的流程和费用也有所不同。今天小编先给大家介绍下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怎么办理?继承遗产房产证的过户流程是怎样的?产生的费用有哪些?继承遗产房产证的过户流程一、继承手续要去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来外销的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需要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所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者他凭证;3、户口簿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对于已经立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则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留下的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经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因为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四、其中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在房地产继承过户中所需的费用收费情况: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每宗继承登记200元。1、继承权公证费用;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较低不低于200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由于是继承产权的评估,一般会比该物业的正常市价要低,大致低20%-30%。所以,在办理评估时,一定要先声明是办理房产继承方面的评估业务。?现在社会上办理继承产权评估的公司为数不多。因此,一定要先查明所挑选的房屋评估公司有无继承评估的资格。?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因为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4、契税;对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我们在继承了父母的房屋以后,首先要进行过户。只有过户以后你才能真正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才可以进行房屋买卖,户口迁移等事宜。有人问都已经有遗嘱证明是我的了,可以不进行过户吗?如果不进行过户,涉及房屋拆迁时,并不会对你进行赔偿,如果房屋主人不在则不进行赔偿。小编上面介绍了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流程和涉及的费用问题,大家可进行简单了解。
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在电视剧中,我们总会看到这样一个狗血的场景。要么是同父异母的兄弟为了抢遗产,在遗嘱上想尽办法动手脚。要么就是恶毒的没进门的后妈,为了让遗产不至于都留给了别人,而在遗嘱人立遗嘱前,将其害死。其实,现实生活中的遗嘱成立并不是这么简单的事,它是需要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成立的,并且遗嘱有很多不同的方式,所以成立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今天,就让我们看看遗嘱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吧!遗嘱成立的基本条件1.遗嘱人必须是神志清楚的状态下,有一个好的遗嘱能力,并且是在没有任何威胁下,立下的自己真实表达的遗嘱。2.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的私有财产,并且遗嘱不得侵害社会利益以及功德。并且遗嘱人不得不将财产分配给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的后代。不同形式额遗嘱有效的条件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亲自办理。并且要形成公证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己到户口所在地区申请,也不能让其他人代替。并且遗嘱人想要改变或者撤销原来的遗嘱,也必须经由办理的公证机关。2.自书遗嘱:也就是自己亲笔写下的遗嘱,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书写,有遗嘱人的签名,并且要标注准确的日期。3.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是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替书写,写完后要有其他所有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的签名,并且标注年、月、日。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的有效条件,也是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可以用书面记录或者录音记录下立遗嘱的过程,在录音遗嘱完成后,要立马将遗嘱封存,并且见证人要签名,也要标注年、月、日。5.口头遗嘱:在普通的家庭中,这种遗嘱都是比较常见的。一般都是在遗嘱人病危时,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立下的遗嘱。但是在遗嘱人病情减缓,能够采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失效。那么立遗嘱的形式就是这几种了,基本上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参与到立遗嘱的这一天。所以这些相关的知识,我们还是应该配备一点的,并不是说为了去争抢遗嘱,而是保护家人的权益。我想每一个遗嘱人都不想自己的儿女因为留下的遗产大打出手,所以立一个有效的遗嘱时最好的。
房产遗产继承法有几种继承方式 这里有最全面的介绍
2017年出台了最多的房产遗产继承法,虽然这个法律多年来已经更新完善了好几次,但是好多人在遇到遗产纠纷的情况下还是一头雾水的不知道该如何开始,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从继承方式,继承顺序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很多人对于房产遗产继承法并没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那么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和方式有哪些,还要遗产公正到底应该如何办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一、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二、继承的类别有哪些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遗赠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以上是法律上规定关于房产遗产继承法的相关基础知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规定比较简单,但是在实际上因为房产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还是有很多,因此小编认为,法律仅仅是作为一个工具,只能在一方面能够起到准绳的作用,很多的结果一致还是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相互的调解和妥协才能达成满意的效果,所以遗产继承方式,更大基础上来看,还是尊重遗产主的意愿的,希望小编上面整理的相关知识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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