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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芳菲

谁能发一份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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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婷06 有用 1

我知道有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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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阔天空_9462 有用 1

你好,办法如下: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三)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档案。
(四)负责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审批及贷款风险防范、逾期贷款清收、不良贷款处置等贷后管理和贷款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受政府委托管理的公房出售资金、集资建房资金等其他类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核算等工作。
(六)依法对单位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承办市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雯所未雯 有用 1

一、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四、本办法所称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指: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雇用中方员工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包括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另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六、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七、市公积金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八、市公积金中心是全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主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授权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代为行使的职责;
(八)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九、市公积金中心在临渭区、韩城市、华阴市、大荔县、富平县、蒲城县、合阳县、澄城县、华县、白水县、潼关县、渭南高新区、金堆城设立管理部(办事处),作为市公积金中心的派出办事机构,按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履行职责。
十、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国有控股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设立专户。
十一、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十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必须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十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五、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十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不得高于25%)。
十八、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按法定程序确定;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当对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核定。
十九、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市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为缴存单位提供缴存凭证。
二十、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公积金管委会授权的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一、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日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二十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十三、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二十四、职工个人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和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后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二十六、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市区域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本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移的申请。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二十八、职工在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到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该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
二十九、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无主管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账户和集中缴存账户,办理因各种原因与原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的账户封存手续。
三十、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用手续。
三十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辞职、辞退、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籍的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合同关系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脑中风后遗症、精神分裂症等)或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十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所需资金,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拥有该住房所有权的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三十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审查核实,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提取手续。
市公积金中心或下设的管理部(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十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不足时,一年内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渭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五、市公积金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项目贷款。
三十六、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按照规定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市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三十七、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市公积金中心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
三十八、市公积金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报送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市财政部门,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三十九、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将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报送市公积金管委会和市财政部门,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市公积金中心和单位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十一、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制度、对账制度。单位、职工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四十二、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单位对市公积金中心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其他行政、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四十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四十四、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五、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六、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并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七、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及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款项本息,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八、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九、市公积金中心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十一、本办法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五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mc楠楠 有用 1

一是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是职工有住房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三是职工工作调动、退休或死亡,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利息);
四是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是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维修基金和物业费等“养房”环节消费;
六是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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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讲,头等大事便是买房,而由于人口基数的庞大所导致的需求量直线上升,也造成了中国的楼市价格一直高居不下,尤其是一线城市,人口的大量涌入致使一线城市的需求量只增不减,所以,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对民众买房这个事情有着相关的政策以及优惠条件,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并向管委会报告工作。管理中心下设分中心,分中心是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与管理中心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第五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第二章缴存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月缴存额的最高上限和最低下限按管理中心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职工专户;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第八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九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为一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第十二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或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九)职工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不能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的;(十)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上述就是部分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那么相信大家应该能够看的很清楚,相关的政策标准以及规范也已经了然于心了,如果您是符合条件或者需要公积金来购房的用户可以参考本文,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深入了解,毕竟有些细则小编还是没有办法告诉您的,当然了,买房也是我们老百姓最大的事情,了解清楚这些规章制度,优惠政策是很有必要的。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现如今,很多公司在发放工资时,也会给公司员工有一些福利,其中就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可以使员工在买房住房的问题得到一定的解决。例如,你可以使用它来提前还贷,减轻还房贷的压力。同时,公积金账户本身利息很低,如果你有经济头脑,就可以把他们取出来进行投资,你将会获得更多的收益。现在,因为房价过高,很多人对于买房早已是不抱希望,因此他们开始租房生活。但是租房的成本也是很高的,很多在外地打工的人在交完一个月的房租后,工资已经不剩多少了,这个时候,他们还可以提取出公积金来付房租。这个公积金要取出,也不是那么随随便就可以做到的。小编来告诉你,在南昌该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是大修自己的住房的。2.离、退休的。3.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并终止了和单位的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和单位终止了合同关系,并且不是本市户口或者说户口迁出了南昌市行政区域的。以上六条是基本的提取公积金的条件,除了这些条件,如果你家庭困难,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说家里有重大疾病等,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进行使用的。详细的要求,可以参考《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如果你满足提取公积金的要求,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主要的程序是这样的:1.请你填写一份《南昌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一式三份,交给你所在的单位进行申请。如果你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经转入“暂存户”或是“托管户”管理,就可以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了。2.单位对你的申请进行核实,如果符合提取的条件,就会在《南昌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盖上单位的公章。3.你需要带着单位已经审批的《申请书》、本人身份证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管理中心进行报批。4.管理中心看到你的《申请书》符合要求,就会按照核定的提取额度用现今或者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5.当你以上步骤完成后,需要将管理中心已经审批过的《申请书》返还给单位,进行备案。这就是南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只要你符合条件,并且做好上面的步骤,就可以简单的提取到自己的公积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你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不同,所需要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也就不同。例如,你要用住房公积金来支付房租,就哎哟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证书。所以,在去管理中心之前,一定要了解并准备好自己所需的证明材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铜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铜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时,很多朋友不懂得如何具体操作,于是很多机会就这么稍纵即逝,给自己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奉上一则关于铜仁市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了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所需资料及程序,以及贷款担保等内容,其详细程度绝对能够彻底解决大家的疑惑,希望小编今天所提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借款人具有铜仁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贷款之日前,借款人及单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其中,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无住房),可放宽至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二)新调入本地区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九条贷款的用途:(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自住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的住房;(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三)用于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自住购房贷款。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贷款额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固定收入(减去同期银行负债还款额)、贷款年限等条件综合测算确定,同时,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贷款额按下列公式测算:贷款额=家庭月固定收入×月还款比例×12×贷款年限。第三章贷款所需资料及程序第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截止申请贷款日须在24个月内,符合规定的首付款依据;2、职工自建房,须完成自建房设计楼层的30%以上;职工在当地政府规划的新区自建自住住房,只须完成自建房设计楼层的20%以上;第十五条贷款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向受托银行签发贷款委托通知书,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划付手续。第四章贷款担保(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以及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用住房作抵押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场准入证),借款人房产应当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二)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住建部门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住建部门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抵押权人收执。看完小编为大家整理奉上的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家是不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有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了解了呢?至于大家到底能不能成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得看大家准备材料是否充足、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了呢。小编也希望今天整理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也祝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朋友,能够顺利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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