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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光辉

房屋租赁出了问题?商品房屋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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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丽玉 有用 1

中国的房屋制度是有其特别性的,那就是从原来的单位分房让你居住,到后来房改给你本人。现在这样的房子,夫妻离婚如何分割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仅仅从法律理论上讲,可以说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分。但是这没有考虑中国国情的一种简单的理解,为此最高法民庭的同志曾经在一次讲座中,专门就这个问题,提出了看法,现在上海、北京的一些法院已经做出了全新的解释,那就是原先承租的部分房改估价,对于这块因租赁带来的收益,视为单位分租房的人的婚前财产,对于增值的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是结合中国的国情,比较公平的维护了分房一方的合法的利益,真正的实现了婚姻法所要体现的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的,个人财产相对独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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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睿范 有用 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第十二条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相关解析折叠编辑本段新办法的影响折叠新办法名义上有很多条是保护租房者权益的,但很多人担心,那只会让房租涨的更高。其中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这等于是禁止了间隔房和群租了。理论上是保证了租房者的住房空间,但谁都明白,其直接后果就是涨租金。很多网友担心2011年的租金会因此而上涨,尤其是北京这样房租压力超大的大城市。管理办法内容解析折叠《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根据《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办法》还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根据《办法》,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规范房屋分割出租并非禁止合租折叠据新华社电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一亮相,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出台这部新规,是否如部分公众担心的那样会增加“蚁族”等中低收入群体租房难度如何保证执行监管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表示,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姜万荣介绍说,实践中,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出租的情况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问题,因此考虑多方因素,在《办法》中作出了规范分割出租行为的规定。我国对建筑安全有明确要求和规定,分割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变房屋构造结构,改变水、电、气线路等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现有规定和标准。此外,分割出租行为不仅因居住密度大而无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条件,还因承租人过度占用公共资源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矛盾和纠纷。《办法》可能会增加部分租房者的租房难度。姜万荣表示,对分割出租行为进

戚森丽 有用 1

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纪顺美 有用 1

欧式(古典)风格”,主要突出“线条流动的变化和华丽色彩应用”,具强烈的透视感、雕塑感,尤以门窗造型和罗马柱的设计突出。装饰用材往往采用大理石、壁挂、地毯等多彩织物,设计的壁炉造型辅以灯光,营造出西方生活情调,配上欧式风格的吊灯,居室无处不彰显贵气与浪漫。亲,此等装饰仅限别墅大宅哦,对于小空间而言,没法尽展其风格气势,令人徒生压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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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析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简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的价位也水涨船高,许多人都放弃了购买房屋,选择了租赁房屋的方法。也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人远离家乡,走到经济水平更好的地方打拼生活,也同样选择了租赁房屋的办法。宾馆的住宿费太高,那么,租赁就成为了唯一的选择。为了更好的提供租赁者的利益,我国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的简析它的内容!简析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县城、直辖市或者市区的主办部门必须要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的规定,以及部分安全实用性的知识,而且一定要每段时间给不同类型的商务房屋给予平等的信息。简析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违法建筑、不安全建筑不能够出租。如果出现违规现象,那么法律将给以严重处理。简析③《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租赁房屋者必须要根据我国法律签订租赁条约,合同,并且要签字。内容要包括租赁者的姓名、住址、房屋的大小以及结构、家具家电等设施情况;当然,也要写清楚租赁的金额以及所要支付的方式;一定要点名租赁房是否存在危险性,如果出现了损害,维修责任应该属于当事者还是所有权者;点明物业服务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谁来出;写清楚发生违约情况,违约金额是多少,应该如何处理。简析④《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中规定,租赁的房屋面积不可以低于政府所规定的最低面积标准。厨房、厕所以及地下室等阴暗潮湿的地方不得给予别人租赁。没有修复的房屋不可以给人居住。租赁的时间到期后,房产所有权者不可以单方面地将房租涨价,必须根据所签署的合同来缴纳租金。简析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方法》中规定,如果房产所有者将房屋在租赁的时间段内售卖给其它人,那么租赁者有权继续居住房屋。如果租住者在租赁房屋的时间死亡,那么共同居住的租赁者可以继续按照合同来居住房屋。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简析,我们了解了许多实质性的内容,许多人并不了解关于租赁的法律,有时候在租赁房屋的时候并不会考虑到签署合同,也没有考虑到应该如何为自己的利益做一份保障,《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是为大家解决了这个难题。温馨提醒,租赁房屋的合同要每过十二年重新签署一份新的,才具有法律效应哦。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介绍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介绍

蜗居一词在我们现在的生活中是很多人生活的真实写照,房价高住房难是很多人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恰好赶上这些问题的又都是相对来说比较年轻的人,自身的经济实力有限,所以住房问题实在必须要解决的头等大事,也是最让人头疼的事情。房屋租赁船到桥头自然直,在经济上面没有实力去购买一套自己的房子,就可以通过租赁这种方式,让自己拥有一个暂时的家。在一线城市租房子是非常可行的办法的,一线城市是很多重要场合的聚集地,房价自然而然是非常的高,不论自己是不是在市中心价格都不是一般的家庭可以承受的,也就是这个时候租房子能够带给我们很多幸福感和温暖。通过房贷买得得房子,尽管能让自己提前享受到房子的舒适度,可是沦为房子的奴隶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还是尽量要选择一种能让自己觉得快乐事情,而不是拖着自己走,只会让自己在生活中添上了更多的麻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就像上面刚刚说到的,房屋租赁还是有很多好处的,也正是因为这样,房屋租赁现在也是非常火热。那么针对于现在的这种情况,需要做的就是制定出一套非常合理的房屋租赁的管理办法。为了能够更好的在城市和国家中进行房屋租赁,相关部门也制定了有关的条文进行引导和约束,在这种硬性条件的指导下,还是有很大成效的,能够很好的做到是正常安全也是对整个城市发展有利的房屋租赁。在注重相关条文的同时,我们还要掌握很多其他的东西,也要有自己的判断能力,在我们有想要租赁的房子的时候,我们需要对这个房子本身进行一定的了解,最主要的就是给我们租赁房子的主人是否为本房子的主人,是否是持有房产证的主人,如果不是的话,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对于主人进行了解,最终在确认可以租赁,并且租赁的房子是安全的之后,再去租赁,这也是对我们自身的负责。在租赁房子被很多人接受之后,就会有很多不法分子,趁机谋取一些利益,这种情形并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所以在选择在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在自己还有能力去努力的时候,就应该多多的去累积,这样才能够让自己有更多的机会去选择,而不是被动的选择一些剩下的,这样也会让自己过的更好一些。

了解房屋租赁合同法

了解房屋租赁合同法

虽然现在各地商品房、住房建设得如火如荼,但是还是有很多没有房子的人走上了租房子的道路。现在房屋租赁市场也是很紧俏的,我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了一下原因,可能是由以下几方面引起的,首先是现在的房价太高,很多的工薪一族与农民朋友根本无法企及;再次现在很多的年轻人都在外拼搏,没有决定到底留在哪个地方,所以迟迟没有买房,反而一直租房住;最后租房的价格相对偏低,属于可以承受的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如此走红的原因我想大概就是上面的三点,但是关于房屋租赁,远不止你看好了房,然后入住这么简单,还有很多的事需要我们了解,最基本的就是了解房屋租赁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其是保障出租房屋双方的权益,使得双方都有据可循,有法可依。首先,房屋租赁合同法要求房屋的出租方要具备国家所规定的关于房屋出租的相关手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要在房屋出租的双方(即承租方与出租方)都要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不允许出现威胁、压迫等不良情况。其次,房屋租赁合同法要求房屋租赁合同上要写明房屋的名称以及其具体租赁的规模大小、使用途径以及租金等内容。再次,房屋租赁合同法要求房屋租赁合同上要标注相关的维修条件。一般是对租赁物及其里面的相关附件、配件等不当或者非正常使用造成损坏的,一般都要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然后,房屋租赁合同法也对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的转租现象进行了说明,如果未经出租方的同意,擅自对房子进行转租的,出租方可以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最后,如果房屋租赁所签订的合同不满六个月或者对租赁时间没有明确约定的,都属于不定期的租赁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承租方就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合约。了解房屋租赁合同法,是撰写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也是对出租方与承租方的一种承诺,可以保证房屋租赁的品质。上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简单的介绍,是否对需要租房的你有一定的帮助,记得以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一看有没有本文所提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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