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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奇逸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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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4条回答

菜艳闻 有用 3

你好,公房变更租赁户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二)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与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
按照前款第
(一)项变更租赁户名后,在五年内不得再依该规定变更租赁户名。按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提出申请时间为节点;按照前款第
(三)项、第
(四)项变更租赁户名的,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的时间以承租人死亡时间为节点。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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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20865209... 有用 1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时候需要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凭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完成以后还要缴纳一定的过户费用(费用的多少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有关),这样就可以了。

媚兒_8665 有用 1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市,由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已故子女的子女之一申请过户的,过户申请人与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
2.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无配偶、子女、父母、已故子女的子女,承租人的兄弟姐妹之一申请过户的,由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三个月后,过户申请人办理与其所有兄弟姐妹的亲属关系公证。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同户籍亲属之一申请过户的,过户申请人与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
4.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过户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的,过户申请人与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办理公有住房过户协议书公证(附件1),同时由监护人办理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公有住房承租保证书公证。

亲情树装饰 有用 1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可见,在未发生承租人死亡、迁离、变更租赁关系等法定承租户名变更的情况下,经同住人协商,也可以变更承租户名,但新的承租人应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将承租户名变更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顺序书面确定一个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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