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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司辰

过户人多导致过户延期,卖方违约如何维权?

我是买方,由于过户人多,过户号领的靠后,推迟了10天左右,卖房连环单,要违约,买房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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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平婉 有用 1

您好!如果过户的时间在合同的总时效以内,是不存在违约现象的。但是如果在合同期限内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就要看具体的责任方,然后根据合同的条款来认定责任方。我建议您还是先协商一下,如果你不存在违约现象,业主要违约的话,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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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现在房价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过度攀升,但是房价也只是将涨价的速度放缓了一些,并不会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很多人就会希望尽快购房,而房主看见房屋一夜之间房价上涨的情况,会违约的不在少数,所以也会导致二手楼交易纠纷案件的增加,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一:业主坐地起价30万被判决强制过户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吴小姐购买吴先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某小区的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吴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然而,2015年3月吴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例二:卖家反价被判赔成交价20%违约金买卖双方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同意将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给买方,房屋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20万元。合同成交当日买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在3月30日办理资金监管,监管金额为49万元。2015年4月20日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然而,3月30日房地产新政调整,深圳房价暴涨。卖方于4月22日发出解约通知书,理由是“涉案房产存在口头租约,租客不同意提前搬迁,并主张优先购买权”。2015年5月5日买方起诉卖方。经过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要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交楼前解除租赁合同,卖方现在又以承租人拒绝解除合同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由于该房产存在其他纠纷,继续履行合约强制过户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成交价的20%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10万元定金、赔偿违约金44万元。同时4600元受理费以及3220元保全费也均由卖方承担。案例三:卖家违约想赔定金了事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2015年3月8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罗湖区某小区园住宅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格为215方。买方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但是到2015年5月3日,卖方却忽然反价,并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但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卖方在决定违约后也提出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来解决纠纷。但买方没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承认银行已经发贷款承诺函,承诺货款150万元。这足以表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沒有提供相应损失凭证,再加上被告在拒绝履行卖房义务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案例四: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2015年1月17日某居间公司居间,巫某向被告杨某购买龙岗区吉华路某花园房产,成交价255万元。巫某当天签约支付定金2万元,3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4月15日前监管首期款,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杨某在签约当日将房产证交居间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杨某同意将买方姓名变更为巫某,由巫某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合同签订后,居间公司保证人向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也按约在银行监管首期款82万元。后银行要求追加监管首期款24万元。然而,当巫某按要求将该款打入银行监管账号后,杨某却想反价拒绝配合签字。经过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后,杨某依然坚持不签字。随后,巫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并要求其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在法院主持调节之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在上文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四个有个卖方违约的案例及相关的处理办法,我们知道卖家之所以会违约,还是因为一天一个价的房价,一夜之间卖家发现自己的房屋价格又攀升了几十万,就自然而然被利益冲昏了头,即使违约也要多赚一点钱,所以我们希望大家在阅读完这些案例之后,能够尽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这种情况应该怎样面对和处理,希望大家都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鞍山二手房买卖过户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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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这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算是什么新鲜词汇了,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也可以说是不少的,或许有的朋友会觉得二手房是旧房子,是别人住过的房子,不是自己装修的房子,是一套自己心里没有底的房子。但是反之,二手房也具有交通条件便利,配套设施齐全,拎包入住的各种优点。在权衡利弊之下,还是有不少的朋友会选择二手房。我们下面就以鞍山二手房买卖过户为例,为大家讲述一下鞍山二手房买卖过户如何办理。一、慎重考虑,确定购买意愿,签订购房合同首先,买房不是小事,必须谨慎处之。买房不仅涉及的金额大,房子也是咱们日后生活的依靠,因此,对于房子的很多东西,咱们都必须事先考虑清楚。在这里,我们提醒大家,在购买房屋之前,必须对房子的状态进行考察。房子目前是出租的状态还是空闲的状态,是否有抵押出去等等,都需要了解。确定了房子可以正常买卖之后,我们便可以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了。二、公证合同完成合同的公证之后,鞍山二手房买卖双方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交易中心进行登记,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需要将房屋评估的报价报上去,也就是咱们房屋出售的价格,之后工作人员将对我们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报价一一核实,最终评定是否同意办理过户。三、缴纳鞍山二手房买卖税费若是收到房管交易中心的书面同意书,鞍山二手房买卖买卖双方就可以各自开始行动了。例如对于卖房的朋友来说,房子买卖交易过程中是会涉及到一定的税费是需要由卖家承担的,因此卖房的朋友需要到相关部门交纳税费。而对于买房的朋友来说,若是需要按揭贷款买房,也可以开始向银行提交申请,要知道,在房子买卖交易的过程中,最耗时的便是按揭贷款买卖的步骤,从申请到最后的放款需要比较长的一段时间。当然,买房的朋友也需要对房子买卖过程中的税费负责,双方完成税费缴纳之后会获取相应的完税凭证。四、获取新房产证在获取到完税凭证之后,双方再一起前往房屋交易中心进行房子买卖过户手续,这个时候就可以直接领取到新的房产证了。随着各地房价的上涨,随着各地优越位置的减少,现如今,二手房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中最受大家关注、最受大家欢迎的地盘,不过一般来说,二手房属于买家与卖家之间的私下交易,也希望各位消费者用户在选择鞍山二手房时可以谨慎小心,在办理流程前先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交易流程,以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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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迅速,导致了许多人都做了房地产的生意,大家都知道房地产一般都是先进行签约,然后再交房,在购买的时候都会签订的合同。但是,建筑的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导致无法如期交房,那么,房地产商就会协商延期交房,延期交房是要赔偿一定违约金的。对于违约金的赔偿国家有相应的标准,而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会说明,这里就为大家具体的解析一下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解析由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数量多、涉及面广而成为近年来有关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最主要的一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卖方来说,延期交房需承担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违约赔偿;二是若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可能导致买方单方解除合同。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这种利益损失构成分析在实践应用中会碰到一个问题,即以目前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房屋指导租金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该房屋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造成以指导租金计算的买方租金利益损失尚少于利息损失的情况。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的租金利益损失仍少于利息损失的,这部分损失差额不应由卖方来承担,因为这部分损失差额是买方所受的交易的损失,与卖方延期交房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不论卖方是否按期交房,买方所受的这部分损失差额总是存在的。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现如今很多的房地产商都会出现延期交房的情况,所以我们在买房之前尽量协商好这方面的问题,以便日后出现延期的情况。一些比较知名的地产基本上都不会出现延迟的状况,只有偶尔因为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才会出现延期交房的事情。房地产商通常都会有一定的建房计划,在建房期间购买的房产多数都会比建成后便宜一些,但是也面临着延期交房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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