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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淑哲

求问,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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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诗柳 有用 1

首先,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是:在本市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至少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已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家庭人均住房的使用面积在当年规定的最低标准面积(含本数)以下。其次,在国有土地上被拆迁的家庭。具体条件有: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含本数)以下;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本市及拆迁范围外他处无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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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才哲 有用 1

你好,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细则: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和配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应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免收事项见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含独立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将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八条为成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代征土地面积超过项目总占地面积30%部分的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由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结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度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为方便群众生活,降低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机动车位应参照相关居住区设计规范中有关标准的下限配建,地上、地下设置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适当配建部分经营性用房,该部分用房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销售,其销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第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发放;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市、区政府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直接组织开发建设,也可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市房产局或有关区政府、区房产局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市、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文件、评标过程纪录、开标结果由市房保办备案。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等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中标合同。在签订委托合同书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住宅部件的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1人户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2人户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选用优化户型,以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建筑质量。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市房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二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
(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六)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
(九)按照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3%计算的利润。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用于开发经营企业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建设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赞助、捐赠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定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第五章供应管理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有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了本市的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一致,仅确定一个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2、货币补偿金额在当年规定的标准金额以下;
3、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4、本市他处无住房。
(三)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申购办法按照《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条件和标准,货币补偿金额的标准、上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及标准的调整,由市房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条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一)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一)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四)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第三十一条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三)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四)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五)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六)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第三十二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二)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需提交的其他证明。第三十三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购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购家庭的收入、人口状况、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后在社区内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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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房是什么?这是一种用于建设经济和规范房价市场的一种政策。一般来说,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一些收入水平低的人群提供的。现在我们的社会上有很多这样的人,比如说外来的农村子女和外来的打工人群,这些人的收入是比较的低的,相对房价市场的房子来说,他们是买不起的。那么随州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随州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呢?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1、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随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2、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下面就是随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其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3、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所有成员都必须是随州市区户口;收入要符合随州市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标准;住房面积要达到当年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由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是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申购政策的,每次的申购标准都会根据当年的情况有所调整。以上,就是随州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的要求。一般申请随州经济适用房是需要提供证明的,这些证明包括了身份证明和职位证明,证明自己和家人是满足申请随州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就可以根据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去选择经济适用房。一般的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是比较的小的,主要为了给收入低的人提供一个住所。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具体条例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具体条例有哪些

现在很多人都开始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有政策优惠的。这个政策刚出来的时候很多人都争相恐后的去购买,用尽了各种手段。而很多真正需要购买的人根本买不到,所以政府出台了一个管理方法。就是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方法很好的调控了中国抢购经济适用房的局面。现在,小编来为大家列举一些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的具体条例有哪些:1.第一条规范的是住房的制度,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是为了规范住房,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的,是一种合法的途径。2.第二条规定的是政府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购买经济适用房是会比直接去房地产那些地方购买要便宜的。但是也是限量购买的。一个人不允许购买太多,而且是专门为有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的。收入低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需要符合标准条件的人才可以购买。3.第三条是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组成体系,是为了解决中国贫富差距而存在的。在中国有很多的低收入人群,买不起房子,这个政策是为了对社会底层的人供应的。不能随便抢购,否则属于违法行为。4.第四条是指,在国家政策的统一指导下,每一个地区都是不一样的,这个政策是因地制宜的。因为每个地区的发展程度不一样工资水平和物价也不一样。所以要根据不同的地方进行调整。一般是这个区域的县长或者更高级别的领导人物进行管理这个区域的住房问题。不允许徇私舞弊!5.第五条指的是监管,中国是一个人民主义为主的国家,是一个人民相互监督的国家,所以这个政策里面,肯定是包含了一个监督在里面。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监督,是不同级别的领导之间相互进行的,百姓也是可以进行监督的,要汇报给相关的负责人。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基本上就是这些条例,这些条例是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里最重要的条例。这五条,几乎涵盖了整个经济适用房管理方法的全部内容。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出台的,为了解决贫富差距的一个管理方法。好的东西大家都会争着去抢,很多人利用了关系和一些不法手段,购买了本应是给穷人的经济适用房。这个管理方法有效的控制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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