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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昂雄

供热指标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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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嫚儿 有用 1

热指标:单位建筑面积、单位体积与单位室内外温度差下的热负荷或单位产品的耗热量。供暖面积热指标: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热负荷。同义词:采暖面积热指标。供暖体积热指标:单位建筑物外围体积在单位室内外温差下的供暖热负荷。同义词:采暖体积热指标。热水供应热指标:按使用生活热水的建筑面积平均的热水供应热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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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慧艳 有用 1

依据《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规定: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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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室内甲醛指标标准是多少

室内甲醛指标标准是多少

甲醛主要是因为室内在装修的时候会使用一定的涂料,油漆,以及人造板等会挥发出来,导致室内甲醛聚集,很多的家庭,商业场所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甲醛超标现象,因此很多人对于甲醛检测标准是多少都非常的关注,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室内甲醛指标的标准,大家在对自己家进行甲醛检测或者商业店铺检测甲醛都有一个衡量标准,下面就可以根据检测指标是否超过标准,来采取具体的措施去除甲醛,下面就跟着小编的这篇文章,来了解室内甲醛指标。室内甲醛检测标准是多少目前,国家发布的与室内环境有关的甲醛的检测标准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规定:居室空气中甲醛的最高容许浓度为0.08毫克/立方米(0.08mg/M2)。检测方法:分光光度计化学分析法,在现场进行空气采样,然后在实验室进行分析。特点是数值准确,抗干扰性强,是目前国家室内空气甲醛的唯一标准检测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实木复合地板》规定:A类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量小于和等于9毫克/100克(9mg/100g);B类实木复合地板甲醛释放量大于9毫克—40毫克/100克(9mg-40mg/100g)。检测方法:穿孔萃取法,取100克试件通过化学萃取的方法,测定其甲醛含量。3、《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人造木质板材》规定:人造板材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20毫克/立方米(0.20mg/M3);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12毫克/立方米(0.12mg/M3)。检测方法:气候箱法,板材样品按照规定要求放入气候箱,从气候箱中抽出空气样品,用化学分析方法进行其甲醛含量的测定。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和方法确定不同材料的甲醛释放量和进行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室内甲醛检测指标值是多少1、针对性的区别,GB/T18883标准是人居环境健康尺度,对建筑商、装修商、家具商没有约束力,GB50325标准是建筑、装修验收标准,对建筑商、装修商具有强制性,该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必须履行环保验收达标才能交工,严禁不达标房屋交付使用。2、指标值的区别,GB/T18883标准涉及室内环境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共19项指标,GB50325规范只对甲醛、苯、氨、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和氡222等5个项目进行了限定。两个标准重叠的项目的限定值依甲醛、苯、氨、TVOC(总挥发性有机物)和氡222的顺序一次为0.10/0.08、0.11/0.09、0.20/0.20、0.60/0.50、200/400。3、检测条件不同,尽管按指标值来看,GB50325规范比GB/T18883标准的要求还要高一点,但事实上,落实到检测条件的时候,GB50325比GB/T18883要严重宽松。前者规定检测前要充分通风,然后,只关闭门窗1小时就进行检测,后者则规定要关闭门窗12小时之后进行。检测条件的不同,往往导致按GB50325规范验收交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再按GB/T18883标准进行检测又不合格的矛盾,由此产生的种种纠纷案例,最终又是房屋业主败诉的报道,是屡见不鲜的。室内甲醛指标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来具体定的指标,针对检测的条件以及指标的区别,大概范围在8mg/100g左右,通过专业检测仪器,测出具体指标,如果室内的甲醛含量远远超过这一指标,这时候就不要搬进去居住,会对人的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检测之后还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去除,达到安全居住的标准后在进行居住。

供热管理条例内容介绍

供热管理条例内容介绍

导语:对于我国的东北地区,最重要的事情应该就是城市的供热问题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到发展,供热也逐渐解决了,但是在城市供热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进行管理。但是对于一般的老百姓而言,对于国家的或者说地区的法律条例的详细内容都是不了解的,除非是专业人士才会详细了解这些法律以及条例。了解相关供热管理条例却又是十分重要的,因此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供用热方式和技术。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第十条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的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对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的资金投入,并使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网规划建设相协调。具体投入标准与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五条原有分散锅炉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部队、学校、大型企业厂区等采用区域锅炉供热的单位申请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第三章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第十八条《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许可证》分级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九条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二)对供热单位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三)受理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四)在发生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五)对供热单位建立诚信考核档案,采取巡检、抽查等方式对供热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记录考核结果,并于每年度供热期开始前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拟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120日前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退出供热市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停止供热经营。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超过期限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吊销其《供热许可证》:(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十)未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十一)《供热许可证》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五条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用户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自行建设、管理热源厂区外至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规划红线以外的供热设施。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用地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第二十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第三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第三十三条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第三十四条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三)弃烧、弃管的;(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第三十六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第三十七条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第三十八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二)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四)改变热用途;(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六)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第三十九条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条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五章热费管理第四十一条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核定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标准,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供热单位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第四十二条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第四十三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热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计收,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核定。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向居民供热的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结算。第四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第六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四十九条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等;(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证供热设施安全。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五十二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每年在停热期内,对供热设备进行检修,对供热设施进行疏通、清洗、除锈以及维修养护,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第五十三条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由产权人负责。第五十四条地板辐射采暖方式用户室内分水器等可见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第五十五条供热单位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事先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第五十六条城市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可以先行组织施工并向公安交通和路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单位后期补办有关占、挖道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立即将所占场地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或者按照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改造供热设施。第五十七条确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况紧急条件下,用户不能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采取措施入室抢修。抢修后,现场四方负责人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供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维修、抢修的,用户应当拆除,不得拒绝。用户未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未按照供热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供热工程合同造价10%至15%的罚款。第五十九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拒不与用户签订合同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热设施超负荷运行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停热8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以5千元罚款;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运行时间少于16小时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的,或者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十)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对居民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养护、清洗、除锈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用户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行政责任:(一)供热主管部门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二)供热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三)供热主管部门挪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四)供热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不及时受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五)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擅自采购、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建设工程予以验收备案的;(六)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检测供热计量产品,增加供热单位负担的。供热管理条例的内容涵盖多方面,小编今天给大家详细的列举了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条例的内容,了解条例的内容,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知识储备,还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掌握条例的内容能够让我们时时刻刻的记住要按照条例做事,严格遵守条例,切不可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小编今天的讲解已经结束了,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地暖是靠什么供热  地暖品牌介绍

地暖是靠什么供热 地暖品牌介绍

一提到地暖大部分朋友都是熟悉的,尤其是北方朋友更为熟悉。地暖是地板辐射采暖的简称,它的工作取暖是以整个地面为散热器,并且是通过使用地板的辐射层的热传媒体,对地面进行均匀加热。并且地面本身就有存热能力,以及热量会向上辐射的规律,从而进行热量由下往上传导,从而做到了取暖的效果。而且地暖取暖性能比空调要好很多,而且它也是非常节能环保的,那么就让我们给大家说说地暖知识。地暖是靠什么供热地面辐射供暖(简称地暖)是一项既古老又崭新的技术。在我国地面采暖可追溯到明朝末年,为皇宫王室才能拥有的取暖方式,如现存我国的故宫,在青砖地面下砌好烟道,冬天通过烟道传烟并合理配置出烟窗以达到把青砖温热而后传到室内,使室内产生温暖的效果。以后我国北方农村出现火墙、火炕的取暖方式,韩国、日本出现地炕。从古至今,人类不断传承文明,开拓创新,发展进步。现在随着科技时代的到来,地面供暖技术已从原始的烟道散热火炕式采暖发展成为以现代材料为热媒的地面辐射供暖。该技术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在发达国家开始应用,我国在50年代就已将技术应用于人民大会堂、华侨饭店等工程中。[编辑本段]三、地暖的分类地面辐射供暖按照供热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和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地暖品牌排行榜1.三辉暖通家庭暖气。号称国内四大采暖公司之一,主营壁挂炉是德国菲斯曼和意大利贝雷塔,分别是湖南一级经销商及售后服务中心。管道材料是英萨科森的阻氧管纯进口的,性能更稳定,使用寿命更长,采用的欧标S3.2,管壁更厚,管道更柔韧,使用时间更长。滑紧件是用的S3.2欧洲标准,材质是欧标H617铜,他们是铜纯度更高,耐腐蚀性更强。管道推荐章鱼式布管方式,地下无节点,无漏水隐患,热量分布更均衡。性价比很高,产品用的都是市面顶级的材料。2.华浩供暖家庭暖气。号称国内最的比较早的公司之一,主营德国博世壁挂炉,相比国内锅炉要好一点。用的瑞好管道,有进口和国产之分,为了降低成本,很多时候走管的方式用的是双管并联的走管方式,节省材料成本,漏水隐患多。3.怡成采暖家庭暖气。号称国内最大的采暖公司,广告效应很好,几乎家喻户晓,管道用的博得是非阻氧并非进口管道,性能不是很稳定,使用寿命不长,是国标S5级。滑紧件级别是国标S5级,材质是国标H58-3铜,含铜量不高,耐腐蚀性不好。走管方式用的是双管并联,这样可以节约管道和分集水器,地下埋藏了很多漏水隐患,如果渗水后期维修成本极高。从上面文章可以看出地暖在我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非常多的,地暖取暖的原理是把水加热到一定温度后,再输送到地板下的水管散热网络,然后再通过地板发热而实现采暖目的的一种取暖方式。地暖的热量是从脚部往头部传导的,所以大家使用后会感觉在做足浴的感觉,非常舒适。地暖主要两大类是水地暖和电地暖,它们采暖性能都是非常好的,而且节能环保性也比空调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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