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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博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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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兔123 有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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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要求?
答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全部缴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信息有哪些
答通过土地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可以转让、抵押、出租: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地
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怎么做?
答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
问请问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答您好,法律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通知你的抵押权人,如果你没有告知抵押权人, 那么转让是无效的,抵押权具有法律效应, 土地转让必须登记
问2017土地使用权抵押权都有什么规定?
答2017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规定: 首先呢,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其次
浅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说起抵押权,也许很多人对它都很是陌生。从字面上理解,它就是一种权利。具体而言,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并且这笔该财产被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没有被债务人履行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债权人能够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虽然,大家对这个概念可能更加陌生,但其实在向银行贷款时,经常会使用到抵押权。而接下来,小编要跟大家介绍的是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根据该规定可见,物权法对担保权的实现在程序上是简化了,物权法制定时贯彻的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尽可能的节省执行的费用和成本,尽可能的简化程序,所以从现在这个第2款的规定来看,实际上就是说,只要到了抵押权实现的时候,首先法律鼓励抵押权人和抵押任自己达成协议,按照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后,如果一方反悔不愿意执行,怎么办呢?按照物权法的考虑是,我们可以直接要求法院执行协议。比如你抵押给我的是一栋楼,到执行抵押权的时候,我们双方达成协议说,直接采取折抵的方式,折价计算,但是达成协议后,你又觉得不合算,因此反悔,出现这种情况,要是按照担保法来看,就只能从诉讼开始,先审理主债权,经过很复杂的程序,最后再执行抵押权,非常复杂。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首先尽可能的鼓励双方达成协议,如果对方不执行协议,就可以拿着协议到法院直接要求执行,协议就可以成为执行的根据,就很简单了。没有协议该怎么办呢?没有协议,如果抵押权有登记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执行抵押权,可以直接就抵押权来进行执行,不需要再就是否存在主债权,主债权数额多少等问题进行审理,因为抵押权已经登记,按照这个执行就可以了。如果人家提出异议怎么办?就是在实现抵押权时,债务人不承认欠钱或主张已经超过时效,这个时候,那就还需要重新审理主债权,因为这个时候,债务人就主债权是不是有效存在提出了抗辩,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对主债权进行审理了。但是在很多案件里,债务人对主债权没有异议,这时就直接执行抵押权,法院就不需要再审理主债权了,就大大的简化了程序。以上便是小编浅谈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知大家对抵押权可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又是否已经知晓怎么实现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不管怎样,抵押权可是跟财产挂钩的,懂得了如何合法实现抵押权,可是能够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发生争端时,懂得如何依照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功实现抵押权。所以,小编真心希望上述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权如何正确行使
抵押两个字我们应该经常听到,抵押权就是抵押人拥有的一种权利,一般抵押人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以用于抵押,抵押人抵押这部分资产的时候,就会拥有属于自己的抵押权。怎样,全是由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不知道什么是抵押权。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什么是抵押权,抵押权有哪些用途,抵押权受不受法律保护。简介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分《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下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一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二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三是交通运输工具。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涉及到动产的时候,如车辆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而不动产如房屋等,仅签订抵押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使抵押权生效,还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权,不然的话仅仅把房本等产权证书交给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是不生效的。作为出借人是不能对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二、合同中诸如“到期不还,抵押物或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0条:设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当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时,作为抵押权人的出借人,可以通过一下3种方式来实现抵押权: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和变卖方式。以上就是抵押权的内容介绍抵押权一般指的就是对资产的占有,当我们占有某项资产的时候,我们就享有该资产的使用权,该资产我们可以用于抵押,从而产生的抵押权。抵押权虽然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但是未满18岁的人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另外,失去人身自由的人也是不想要抵押权的,所以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两个概念。抵押权也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行使。
抵押权登记的作用及流程介绍
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通过法律程序将所设定的抵押权某特定物的事,给予登记。包括实质登记和形式登记两种情况。实质登记是指抵押权的生效要先登记,才能成立。而形式登记是指抵押合同的生效。目前,大部分动产及不动产都采用的是实质登记。想要获取公信力,必须进行抵押权登记,才能保护抵押财产。这能强化担保,从而避免纠纷的法律保护途径。例如个人房屋抵押登记流程: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4、查档结果证明 5、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 6、抵押当事人身份件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7、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件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8、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9、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场;二、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三、办理时限: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四、收费依据及标准:1、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发改价格【2008】924号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2、房产档案馆: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50元/宗档案证明费:10元/份档案保护费:0.05元/页档案复制工本费:A4纸:0.3元/页;A3纸:0.6元/页五、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收件凭据 3、《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须有抵押权人公章及受托人签字) 4、以房改私产抵押的,注销时应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件、结婚证、委托书或夫妻双方到场 5、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件复印件 6、抵押当事人身份件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登记期限已过有观点认为抵押期限也就是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期满则视为抵押权灭失,也即丧失拍卖房屋后的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该期限不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对于约定抵押权期限或房产部门登记的抵押权期限是否影响抵押权的存续未作明文规定。原因在于:第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包括当事人不得任意为之。因《物权法》并未规定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强制登记的抵押期间而消灭,故应当认为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在担保实践中,担保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而且加大了担保成本。如果承认担保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期间,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由于有登记机关的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抵押财产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基于上述理由和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因此,房管部门约定的抵押期限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内并不影响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相当于对世权,所以都是以公示手段登记。要先向社会公众展示设立了抵押权,然后,登记才会起决定性的生效。所以,登记是抵押权生效的必要条件。这也是保护我们的财产,避免无必要的纷争而采取的法律行为。大部分国家主管登记的机关一般都是司法机构,而我家却不同,在国内一般是行政机关,甚至是不确定,这也直接导致了我国抵押权登记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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