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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虹颖

谁有动迁房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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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nqin 有用 1

一、案情简介
原告钱某,被告董某、钱某某分别系原告的姐夫、姐姐。我方系被告代理律师。
被告董某所在单位原分配了一套本市武夷路的房屋给被告一家三口居住,面积为14平方米。本案系争房屋(位于江苏路)为公房,居住面积为12平方米,承租人为被告董某,系1998年董某所在单位增配的房屋,住房调配单上为董某父子二人。系争房屋内常住户口为四人:原告及被告一家三口。2000年,原告钱某与案外人陈某离婚,当时陈某要求钱某离婚后户口迁出徐汇区的房屋,经被告一家同意,原告的户口于2002年从徐汇区迁出至系争房屋。该房屋从调配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
2013年10月,被告董某与案外人长宁区某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公房,价值补偿款为113万元,装潢补偿为19000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为48万元。被告董某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获得位于青浦区的安置房屋2套。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家三口均系系争房屋的同住人,依法应同等享有动迁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1、本市青浦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
2、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二、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要求判令本市青浦区1套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的权益归原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钱某要求判令征收补偿协议中面积奖、签约奖、无搭建面积奖四项合计款项的四分之一即13万元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三、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钱某是否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
公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他处无住房的人。原告主张居住房屋面积太小,居住困难,系争房屋从获得至拆迁之日均无人入住,不存在居住困难的情形。故而,法院不予认定原告为系争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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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771001201 有用 1

1、你叔叔与你有纠纷,过了二年再起诉你,属于超过诉讼时效。
2、你们签的房屋合同是房屋一层两层归你,上面三四层是他的,如果政府用地,根据以上楼层各自测算。只要你是依合同规定的计算面积,给他的钱,就是没有超过时效,你也是不会输的。
3、自家人最好有个双方都听的亲戚出来说句话,把情况讲给他听,他知道要输的话,会自动撤诉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懒懒_5276 有用 1

今年已75岁的老人翟某原是柏灵桥北社区的居民,2007年老伴因病过世,孩子们看到他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于是想重新给父亲找个老伴,让老人安度晚年。在2010年的一天经人介绍,与同是丧偶的濮阳籍59岁妇女杨某相识并再婚。两人再婚前各有数个子女。再婚后杨某把户口迁到了翟某的户籍所在地。2010年,由于旧城改造建设,柏灵桥北社区纳入了征地拆迁补偿范围,翟某和杨某共同获得了拆迁补偿,并可以以较低的房价购置房产。但购房之时,翟某在未与杨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私自将购买低价房的机会交由其小儿子购买了房屋。由此杨某与翟某发生了矛盾,各自搬到自己的孩子处居住,双方矛盾不断激化。事后,翟某向杨某提出要每月的生活费,杨某认为其要求不合理。于是翟某来到调委会,要求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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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回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回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大家知道什么是回迁房吗?回迁房一般指的是征收的土地,一般会被用于制作商业用途,比如说大部分的回迁房会被发展成商品房或者进行重新出售。在我国,回迁房是存在着很多买卖纠纷的,因为每一个楼盘都会有回迁房,而且他们的售价会比较低。大家知道回迁房的买卖纠纷一般有几种情况吗?下面我们来看你上回迁房的买卖纠纷有哪些。一、回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1、第一种,也就是业主手中有回迁协议的,这时候购房者就需要多长一个心眼了。因为这个回迁协议是一份私人的商业协议,这个协议并没有得到房产管理部门的认可。所以双方在交易时,可以在公证处做公证交易,待房产证拿到后才可以做真正的过户。2、第二种也就是业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就可以正常过户转名。许多出售回迁房的业主出售时要求先收取订金,甚至先收部分楼款,作为购买保证,余款则待到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由于业主不能保证什么时候能够真正过户,这对购买者来说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另外部分回迁房当取得房产证时,面积上与当初的协议面积有差异。二、如何规避回迁房买卖纠纷想要购买回迁房,要提前搞清楚房屋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如果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是应当商品房。如果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一般不是商品房。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之规定。但非禁止交易关系,只要是出卖人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为防范风险,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约定高额的违约金,同时对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明确的约定,聘请专业律师拟定合同;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若遇到被告推托,必要时应诉诸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被告配偶签名或出具同意售房声明书,并辅之以必要条款。如果你需要购买回迁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该回迁房的产权问题和其他相关细节,并尽量到一些有信誉的大型中介公司咨询问价,尽可能避免损失,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述文章讲的就是关于回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和如何规避回迁房买卖纠纷的内容,希望能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以上,就是回迁房的买卖纠纷。回迁房是指一般个人或者商家从业主的手中买到的房子。一般是有房产证的,但这样的房子的售价会比较低,所以在再次销售的时候会存在一些买卖纠纷。但是回迁房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我们在购买回迁房的时候遇到了买卖纠纷,我们可以通过拆迁协议和回迁证进行法律维权。但是在进行买卖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情况。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方法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方法

房屋是人们的重大财产之一,大家把它看的极为重要,并且会把它留给自己的家人,但是现如今有很多未分配财产老人就已经离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老人膝下的众多儿女就很有可能产生财产纠纷的现象。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财产争夺里面常见的一种,如果遇到这种案件,一定要处理得当,不然就会惹来很多的麻烦,那么这里就教大家处理这类案件的方法。新建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对这类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建房资格。一般新建房屋应具有协议、审批手续、出资情况等。在审查建房的审批手续中,尤其是要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的问题。如在城镇建房,双方必须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和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必须取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的批准,包括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等,方可主张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如不具备建房资格,就不能作为产权人享有产权份额。其次,根据建房人之间的关系及建房事实,确认共有人的范围,处理好建房申请、施工许可证等与房屋权属的关系。具有建房资格的家庭成员中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手续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协商共同投资、投劳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其产权可认定为参加建房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申请人与投资建房人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有共同建房之合意和共同出资的事实,而该投资建房人又不具备建房资格,可以作为共有人享有产权,但应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在具体划分份额上,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划分产权;没有协议的,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划分产权。对改、扩建房屋产权的确认改、扩建房屋是以原房为前提。对这类房屋的产权确认首先要审查原房地产权的来源,划分原产权共有人,在此基础上对改扩建后的产权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共同共有人改、扩建并有协议的,根据各共有人对原房地产权各自享有的份额和出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二是部分共有人改、扩建的,如改扩建之前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原则上扩建部分归扩建人所有,其他部分按各共有人在原房享有的份额,根据改扩建后房屋价值的变化,确定其在新房中享有的份额,并令其补足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如改、扩建人在改扩、建之前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改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若其他共有人提出产权请示的,原则上应予支持,准予其对改、扩建房屋<包括扩建部分)享有产权,但应对改、扩建人的投资投劳予以补偿。三是非产权人改、扩建他人房屋的,非产权人在改、扩建之前,除应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外,还须征得房主同意。双方对主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办理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房屋产权应属原房主所有,对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亦随主物归原房主所有,对其投资由原房主予以补偿;未经原房主同意,非产权人擅自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产权归原房主所有,因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的费用,房主一般不予补偿。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提供哪些证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一提供哪些证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案件。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现在是法制社会,大家都需要懂法、守法,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条款来看待案件,这样才是最正确的。关于房产纠纷案件大家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条例,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个分析,财产纠纷是最难解决的,只能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合法,法律自会主持公道。房产纠纷的案件自己如果没有能力解决,就要及时的联系律师,请律师来帮忙会好很多。

房屋拆迁纠纷特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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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并不罕见,不仅仅在于新闻报道中,哪怕是于我们实际日常生活而言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和问题麻烦。对于大家来讲,如果想要妥善处理解决的话,我们就应该借助前期的知识入手操作分析,必要的时候可以参考实际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并且关于其他专业角度的内容可以求助律师或者有经验的朋友,避免损失应该得到的利益或者权益。一、房屋拆迁纠纷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房屋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条件、拆迁的过渡期限等不满意,或拆迁人进行非法拆迁而发生的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就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同一拆迁行为可能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2.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从法理角度分析,房屋拆迁涉及公民财产保护和公共福利改进的关系,涉及国家公共政策和私权保护冲突的价值选择,是一个包容了国家政策、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社会学等各门类学科在内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就目前而言,解决此类问题,各地政府自拟的政策性文件起了更大的作用。可以说,政府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令式治理方式是拆迁矛盾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方面。3.拆迁行为主体往往游移不定。在现行的制度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后,拆迁补偿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才能达成。但由于双方意愿差异,往往协商难度大,拆迁人又借拆迁裁决渠道,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并依该裁决强制执行,以实现其最终目的。上述过程中行为主体不断变更,程序交叉往复,容易出现政府与拆迁人为一方、被拆迁人为一方的对峙局面。4.原告为共同诉讼的案件居多,集团诉讼有上升趋势。由于大范围的城市拆迁工作,导致被拆迁的人数众多,加之被拆迁人认为联合共同诉讼可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增加胜诉几率。故居住同一拆迁地的被拆迁人相互联合到法院诉讼。5.案件审判难度大,法官承受的压力大。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一部分原告为共同诉讼及集团诉讼,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当事人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的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另由于建设规划、价格评估体系的不完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不统一,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审判的难度。人民法院审理房屋拆迁案件时,既要做到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及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件力争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二、房屋拆迁纠纷的成因分析(一)理念层面在理念层面表现为忽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泛化解释,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发商拆迁本身就是政府行为。但是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政府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大概是一个极其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这样,固然减轻了政府机构的压力,但同时也为某些政府官员的官僚主义和无视民众疾苦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借口。政府应当在法律上承担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至少应当和拆迁人共同承担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二)制度层面制度层面主要体现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的倾斜,主要表现在:1.目前我国实施房屋拆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强制执行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拆迁人可申请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或行政途径将被拆迁人强制迁出原居所地。在这种法律制度设计下,物权人对自己的物权其实是无力予以自主保护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赋予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由于四项强制性制度尤其是强制许可和强制裁决制度的存在而难以行使。2.对城市公民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就为行政机关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进行单方面定价提供了方便。拆迁单位的补偿标准不透明。拆迁补偿数额的多少,往往取决于被拆迁人的闹事能力,能闹的多补,不会闹的少补。为了促使一些“钉子户”尽早搬迁,拆迁人往往采取另外暗补的办法,造成了被拆迁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使被拆迁人之间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最终导致矛盾的产生和激化,同时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给法院的拆迁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上文为大家介绍的知识包括房屋拆迁纠纷的基础概念分析以及特点和原因介绍,除此之外还有关于实际生活中的表现形式等等板块的举例知识。由此不难能够了解关于这方面具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发现很多房屋拆迁纠纷都是由于双方自身利益冲突或者言语方面不加注意导致的问题。对于大家而言,可以结合实际具体情况分析入手避免可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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