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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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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问一下继承的房屋买卖费用?有没有人晓得?
答的程序去办理过户。第二种是以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先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办理房屋评估作价和房屋鉴定,最后办理过户。第三种是以继承的方式办理过户,但这种情况需要发
问哪个能给我讲讲双亲房产继承方法?谁晓得?
答谁能给我一份15万家庭装修预算清单:1.地板:60元/
问有没有了解使用权房产继承问题?
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所以是没有办法继承的。
问谁晓得2017继承房屋过户费怎么算?
答2017年继承房屋过户费的话需要有很多费用相加的,比如说。过户费加上介绍费,以及转移登记费,还有契约费。这些费用的相加就是你继承房屋的过户费。同时,这些过户
问继承的房产过户注意事项有哪些?谁晓得?
答你好,房产继承下面几点是需要注意的:1、继承房产的费用有⑴公证费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⑵继承公证费80元/单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
继承权的丧失情形有哪些?
继承权的丧失,顾名思义,原本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触犯了某些法律或者道德的底线而被取消的继承资格,其实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可能对于很多人来说这个代名词是陌生的,虽然现在我们提倡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法盲”。因此,接下来呢,我就将仔细地给大家介绍介绍继承权是如何丧失的,它的原有究竟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既遂,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另外,该继承人仅丧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要求杀害的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与(一)同,该继承人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此处要求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另外,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这种情形下有过错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绝对丧失。(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是: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以上这些就是所有与继承权的丧失相关的知识、信息了。除了给大家介绍了一些基本的情形外,还给大家补充了一点继承权丧失的后果及处理方法。希望这些都能帮助大家更加深入的了解到这个事儿。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会听到“争夺财产”这个词儿,其实它的本质就在于争夺继承权,从而满足自己欲望。
继承权公证介绍
继承权公证是法律方面的一个问题,是指当事人在经过申请之后,国家公证机构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一个归属问题的证明,即哪些人能够获得这些遗产。这个过程也是在保证继承过程合理、合法的一个必要的程序。继承权公证有很多种类,根据遗产需要被继承人生前时是否留下遗嘱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依遗嘱进行继承,第二种是按照法定的顺序来继承。这个顺序也是经过法律规定的,第一位的也是第一顺序上的是遗产被继承人的父亲和母亲、配偶、膝下的子女,如果第一顺序上的继承人不存在的话,只能进行第二种考虑,即第二顺序上的继承人,这一顺序上的继承人是除了第一顺序之外的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最为亲密的人,如祖父母、兄弟姐妹和外祖父母。继承权公证有一个受理的范围,不是所有的继承问题都会用来公证。收到了被继承人的遗嘱之后,首先要对当事人的遗嘱进行一个审查(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遗嘱的拟定,也有可能委托拟定),然后这时,先要对遗产的范围进行法律上的一个规定,排除不属于遗产范围内的事物。这个时候,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审查,如继承法的第三条就有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后之后的遗留个人的合法财产,其中包括:第一点,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第二,属于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第三是林木、生出、家禽,第四点是文物、图书资料,第五,法律中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生活资料,最后还有公民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他的一些合法财产。在进行继承权公证时,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属于死者所遗留的遗产,国家对死者的亲属发放这些费用,是为了对死者的亲属进行一定的优抚和救济,这其中尤其强调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死者家属,它与遗产在性质上有很大程度的不同。首先,这笔费用是给死者亲属的,但是遗产本质上是属于死者个人的,其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的目的是为了抚恤亲属,但是对于遗产的归属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要把两者区别开来。
使用权房继承实施办法
使用权房能够继承吗?很多人对这样的问题还是很关心的,特别是使用权房作为商品房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吗,按照规定使用权房是不能够直接继承的,作为遗产继承也是不合理的,有的人不懂得使用权房继承的相关政策,闹上法庭的也是大有人在,关于使用权房的继承问题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并不是说作为遗产,或者是签个赠予协议就可以了事的,那么就没有办法来继承了吗,其实是有间接的做法的,见下文介绍。使用权房问题是我国特殊土地和资源分配制度下遗留下的特殊问题。如果想当然的将商品房等一般财产权利的继承规则适用于使用权房,则将有可能错失继承父辈或祖辈财产权利的良机。使用权房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第一种方法是,父辈或祖辈在过世前,先按照政策将使用权房买下,变成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属于私有财产,在死者过世后,即可由其子女或亲属继承。第二种方法是,死者的子女或亲属与房管局协商一致,变更公房承租人,然后将该房屋买下。按照第二种方法操作时,通常要求在该房屋内有户口或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后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4号)又将新承租人的条件进一步放宽,具体而言,以下两种人可以成为新承租人:1、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与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结婚而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2、因服兵役、就学、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实际居住生活于该公房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权房是无法直接继承的,不过按照上海的法律规定呢,其实是可以作为间接方式继承的,但是前提也需要具备上文的两种条件,使用权房是作为国家的财产,如果想作为遗产继承,还需要想办法变成私有财产,只有这样私有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也好,还是赠予都是合法的,但是变成私产也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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