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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慧丽

四川省土地增值税怎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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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二小生 有用 1

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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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有用 1

土地增值税,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并取得收入时,由转让方缴纳,有30%、40%、50%、60%四级税率。
计算方法:缴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扣除系数依次对应为0%、5%、15%、35%)

东大创合装饰 有用 1

本次下发的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基础上,规范了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了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是根据条例和细则以及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征管办法,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通知》带来了在征管方面的一些新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明确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和清算条件
1.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不论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是何部门,只要符合规定,均为纳税人。
而这次《通知》第一条仅规定了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007年《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及其他商业用房,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我省增值额的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的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具体清算过程中,我省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取得土地所有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征,实行上述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清算条件。《通知》同时严格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分为法定清算和酌定清算两种情况:
(1)法定清算情形,指的是符合该类条件的纳税人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酌定清算情形,是指符合该类条件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酌情处理,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土地增值税计算涉及收入、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较多,使得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存在跨时间、跨地域的多个项目同时开发或先后滚动开发的情况,使得计算土地增值税对项目的成本和费用扣除时不易分清负担的项目对象,企业很容易通过把项目混淆,以达到重复扣除费用和多扣除费用的目的。而根据《通知》,清算的对象、条件则相对明确。
(二)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情形
《通知》对于没有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清算也进行了明确,即实行核定征收。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范围是: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账目混乱或者资料凭证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情况;
(4)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逾期不清算等行为;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2007年《四川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交由销售企业,只开发不销售,提供不出销售收入凭据的情形纳入核定征收范围,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为了推动和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也考虑到各地预征率高低不等,四川省地税局将核定征收率规定在1.5%-2.5%的幅度内,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对应税收入做了更加明确的确定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势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一方以房地产与另一方的房地产进行交换,这种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形势变化,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这个规定存在缺陷,并没有全面的说明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情况,这样,《通知》更加明确地说明了非直接销售的几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四)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的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由于现行规定相对笼统,《通知》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做了严格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5)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依据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鉴于上述规定不够具体,时间规定较紧,《通知》为严格审查报送结算点的房产销售情况,并方便操作,更详细地规定了申报所需时间和资料——
(1)符合通知法定清算情形[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本通知酌定清算情形[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开发项目进行清算。
(2)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②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另外,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对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做了规定
现行规定对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未做规定。而《通知》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如果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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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可以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便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避免额外缴纳多余的金额。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举例的知识就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多方面的知识,具体包括清算条件、方法以及注意事项,除此之外还有各种细节方面的例子以供参考,相信大家可以从中收获有价值的信息。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做需要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①登记、过户手续费和②契税。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①利息支出据实扣,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上文小编给出的主要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步骤方法以及具体例子,由此得知它的清算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就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除此之外还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它们通过详细合理的计算方法、参考一定的规范步骤得到了最终的清算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小编给你最详细的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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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下面,让我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应该进行清算的条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虽然都是按所得额(增值额)计算征税,也都要汇算或清算,但是在汇(清)算时间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固定的。不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完工,都要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却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额的计算方法1.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采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罗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哈!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最准确最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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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概念都不是很了解,当然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更不了解啦。不过没关系,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这方面的知识,让您更了解土地增值税。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三、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关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的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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