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酆诗怀

房改房一方去世先继承。是怎样的法律规定

现在有不少的夕阳红老人都。有权利再组家庭,那就出现了。房屋分割。这方面的矛盾,尤其是。有儿女的。参与和继承,房改房一方去世先继承。应该怎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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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房屋继承法简析

房屋继承法简析

导语:人们的房屋问题一直都被放在一个核心位置,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贯穿人们一生的问题。很多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就是为了买个舒适的房子,操心完自己的房子又要操心孩子们的房子问题,这其中就还牵扯出了一个房屋继承的问题。电视上没少见子女为了分房而闹得不可开交的局面,甚至严重者还要拼个你死我活老死不相往来。但是人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中的房屋继承法,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仔细说说这房屋继承法。房屋继承法房屋继承是指继承人将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的一种行为,客观来说就是房屋的所有或者是土地的使用权的一种转让。而房屋继承法是继承法中的一个部分,这种继承关系的发生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才会生效的。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就把房子分配好来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的话,这一种行为叫做赠与,而留下房产的那一方逝世后,才会产生继承。另外,如果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等方式将房产留给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行为叫做遗赠,所以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中被认可的。再者,要被继承的房产必须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如果是公有财产,则被分割后的所属财产才是有效的可继承财产,这一点也必须明晰。房屋继承顺序首先,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遗嘱或者是遗赠抚养协议,则优先按照这些协议来办理继承。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则是根据法定的继承程序来。法定的继承人按照先是父母、子女、配偶的顺序继承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继承,而且必须是前者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利后,再由后者继承。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是较难进行分割的,所以通常情况下通过两种方法来进行房屋的处理。第一种是选择好房屋使用者后,由他进行对其他继承人应分到的房产份额进行折价补偿。第二种是则是各继承人共同拥有房屋遗产,不过这一种方法是为了缓解第一种方法带来的矛盾和纠纷,第一种方法属于更常见的选择。人们常说“家和万事兴”,小编也希望大家和平相处,树立正确的财产分配观,不要因此伤了亲人间的和气。

子女房产继承权解释  买卖、赠与、继承哪种方式合式 ?

子女房产继承权解释 买卖、赠与、继承哪种方式合式 ?

子女房产继承权,顾名思义就是在父母亲属过世的时候,它们留下来的遗产,包括房产一类的财产,可以自动过继给直属直系亲属,但是具体还要结合遗嘱或者是具体的情况进行了解,今天为大家推荐的是关于子女房产继承权的含义以及各种方式之间的对比,由此入手可以得知买卖、赠与或者是继承三种方式各不相同,大家应该综合实际进行考量以及分析。一、父母的房产,所有子女都有继承权吗父亲的遗产房,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孙辈不是法定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能代位继承。《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出售房子过户给子女:买卖、赠与、继承哪种方式合式1、买卖方式过户首次购房:5年以上费用低在日常生活中,房屋过户的形式中,买卖是常见的,也是操作比较便捷和安全的方式。首次购房的,可根据购买的面积不同享有优惠。而且卖房人在房屋出售的时候,距离买房时间不足5年,要上营业税。2、房子须缴营业税赠与合适现在不少购房的市民都有这样的想法,用赠与过户逃避一些费用。但实际上这种方式也不省钱。父母把房产赠与子女是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而且,现在赠与过户无需公证费,只要双方自愿签署赠与公证书即可办理过户。3、亲人之间过户,继承合适亲人之间的过户,赠与和继承都很划算,划算的就是继承了。如果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过户,继承的成本低。只需交纳280元的登记费,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都没有。但条件比较单一,只有属于有继承关系的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可以这么做。:但也要注意:直系亲属中,即便是兄弟姐妹也不能采用继承的方式,只能选择赠与。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继承是遗产人死后才可以进行产权过户,所以这种过户方式的人很少。今天为大家举例介绍的是关于子女房产继承权方面的含义的说明文字,由此入手可以得知合适的继承权就要求父母或者亲属去世以后可以依法继承它们留下来的遗产,但是如果事先有遗嘱方面的问题的话,那么还应该结合相关法律方面的证明,才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继承效果,上文为大家举例的还包括了子女继承房产各种方式哪一种更加合适,由此可以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达到满意的效果。

房产遗产继承法有几种继承方式 这里有最全面的介绍

房产遗产继承法有几种继承方式 这里有最全面的介绍

2017年出台了最多的房产遗产继承法,虽然这个法律多年来已经更新完善了好几次,但是好多人在遇到遗产纠纷的情况下还是一头雾水的不知道该如何开始,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从继承方式,继承顺序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很多人对于房产遗产继承法并没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那么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和方式有哪些,还要遗产公正到底应该如何办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一、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二、继承的类别有哪些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遗赠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以上是法律上规定关于房产遗产继承法的相关基础知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规定比较简单,但是在实际上因为房产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还是有很多,因此小编认为,法律仅仅是作为一个工具,只能在一方面能够起到准绳的作用,很多的结果一致还是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相互的调解和妥协才能达成满意的效果,所以遗产继承方式,更大基础上来看,还是尊重遗产主的意愿的,希望小编上面整理的相关知识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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