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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嘉平

农村土地征用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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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纠纷按照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个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就业等事业。现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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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借用法律,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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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纠纷,顾名思义就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村委会、用地单位、政府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特殊主体经常表现为:一方是政府或开发商、一方是农民,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这类纠纷在处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这就对办案的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只有充分的掌握专业知识和案情且具有足够的智慧和胆略才有可能将这类案件办好。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度都在急剧增长,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和其他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问题日趋突出,因征地纠纷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成为影响农村稳定与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农村征地纠纷,对于公平公正地保护每一个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征地纠纷的法律解决方式简述。
要解决土地纠纷首先充分了解其特性,笔者根据多年承办土地案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征收土地纠纷与其它案件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
一、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不平衡,一方是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不但经济实力弱而且知识、思维等各方面的能力相对来说都远远比不上对方;一方市政府或开发商,经济、知识等各方面处于强势地位。

二、此类案件人数众多,影响很大。在笔者承办的土地案件中、98%以上属于群体性案件,进行的诉讼属于集团诉讼,少则10户8户,多则会达到几百户甚至上千户。而且这类案件中很多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三、失地农民最关心的是补偿问题。在纠纷农民中双方可能主要反映的情况是对方是如何的违法,但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准确的把握其病因,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在办案过程中心里要明白,最终追求什么。

四、国家法律和高层国家机关倾向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对于农民有利的因素是法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于民生问题极为关切,国家法律和政策也倾向于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

五、社会舆论更加的倾向于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

六、开发商往往会存在违法情节。由于征地报需要批极为繁琐和严格审批手续以及土地法律极强的专业性,地方政府或开发商往往在审查报批以及实施征地方案、补偿方案等过程存在瑕疵。
由于征地纠纷的种种特殊性,如果妥善的处理各种矛盾,巧妙的利用各种因素则在诉讼中失地农民并不是真正的弱势,开发商也不是真正的强势,做为承办案件的律师,必须精确的把握这些特性,才能灵活的处理各类矛盾。
法律处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裁决、民事诉讼、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等方式,根据个案的不同特点应当启动不同的法律程序。举个简单的例子:对征地批文不服,可以直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仍然不服,则可以由国务院进行行政裁决;对于其他批文如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等,如果作出机关是厅部级单位,也可以使其进入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有的案件可能由法院审判对当事人更加的有利,那就应该选择诉讼的程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变化,可能调解对当事人更加的实惠和快捷,则应代表当事人与对方谈判,促成案件双方的和解。

2、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3、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4、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5、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
此外,动用黑社会,停水停电等严重违法行为,如触犯刑法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检举和举报;对非法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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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宅基地引起的纠纷可不少,那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我们了解下:什么是宅基地纠纷?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民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公民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多种多样。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同,可分为双方当事人都为公民的宅基地纠纷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纠纷;以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使用权界限不明确的纠纷、侵占公共宅基地或他人宅基地的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们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独特制度。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实践中,因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在民事纠纷中比较常见。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按下列原则妥善处理: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原则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宅基地纠纷申诉书原告:______被告:______案由:______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__份再找个样本给你。原告:赵甲,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于XX公司任职会计,住址:XX小区XX栋X单元XXX号房,电话:13XXXXXXXXX.委托代理人:XXX,系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乙,男,1975年8月2日出生,壮族,于XXX工厂办公室主任,住址:XX路XX号XX单元XXX房,电话:XXXXXXX.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6127.4元。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7日晚,原告赵甲在XX路的人行横道上经过时,忽然有一辆车牌号为“桂A.OXXXX”的XX牌轿车从XX路口冲出。赵甲躲避不及,被撞翻在地,造成手骨骨折,并因此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用共22090元(见证据3、4、5、6)、交通费437.4元(见证据7),并需营养费2000元(见证据8),而期间误工费1600元(见证据9、10)。上述各项合计26127.4元。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但经交警多次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X人民法院原告人:赵甲(盖章)代理人:年月日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2、证据10份,共23页。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告的信息资料。以上就是有关宅基地纠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土巴兔装修网,全行业的领导者。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介绍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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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们现如今农村的很多的土地逐渐地被我们国家所征用,那么,当我们征用农村土地的时候,是否要给我们农民朋友一定的赔偿呢?很显然这个是肯定的,其实,更精确的来说应该用补偿这个词,那么对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一个标准是什么,那么小编今天就来给大家做一个详细介绍吧!有兴趣和需要的朋友可以来看看哦!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国务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曾提出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很难出台统一的法规,故至今一直未能出台。根据《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二)安置补助费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以上就是小编给我们大家所介绍的内容了,也就是关于我们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一个标准的相关问题。每年,我们的国务院在大会期间都会提出各种关于我们农民土地的整改政策,以此来完善我们的补偿标准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那么最新的一个补偿标准就是上文中小编所介绍的这些内容了,大家如果有所需要可以参考一下以上文章哦。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介绍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介绍

农村土地的流转是指农民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将自己的土地承包出去,在很多农村地方,农民的集体土地是比较多的,农民的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合并在一起承包出去。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就是农民将自己拥有的可利用的土地通过合法方式转让给别人使用,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的集体土地依旧是保留了承包权的,只是将部分的经营权转给其他人使用。大家知道农村土地流转的分类有哪些吗?现在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土地流转分类。1、农民权益维度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涉及到农民最核心的利益。土地使用权流转,本质上就是农民土地权利和利益的大调整。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其根本立足点就是要充分保障农民权益,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能漠视农民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利益诉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一是要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依法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二是要最大限度尊重农民意愿。30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遵循就是农民自愿。把土地流转的选择权真正交给农民,真正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搞强迫命令、一刀切。对违背农民意愿的土地流转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三是要最大限度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土地是否流转、形式如何选择、价位如何确定,均应由农民根据市场变化“私人订制”,要切实发挥好市场的作用。2、农业发展维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当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最基本的目标维度。一是要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发展和大力支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二是要建立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构,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土地供需信息网络平台,畅通土地流转信息渠道,即使那些农业劳动力转移进城农户和耕种有困难的家庭能够及时找到土地流转出路,又能让想扩大经营的种植大户、企业能及时找到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对象;既可避免耕地抛荒,又能获得更多的流转收益。三是要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建立严格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工商企业禁止租赁和经营农地,设立土地流转底线,禁止租赁农地“非农化”,禁止租赁耕地“非粮化”,以确保粮食安全。3、农村稳定维度土地制度改革是农村各项改革的关键和核心。因土地流转而引发的土地纠纷也是地方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最头痛的问题,一旦处理失当,就会激发矛盾,影响农村稳定。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必须站在维护农村的高度科学考虑。一是要科学立法,创新农村法治体制,建立健全符合农村长远利益和农民现实需要的集体资产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规范权利义务,确保农村土地流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的红线,保住防止农民利益受损的底线。二是要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的科学化管理,推动土地流转交易按合同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严肃处理土地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尽力避免种养大户、农业投资企业在土地流转中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三是要科学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农村土地流转规模要科学考虑新型城镇化进程,科学考虑劳动力转移规模,科学考虑农业科学技术进步水平,科学考虑农民管理水平,科学考虑农民接受程度,切不可人为设置经营规模指标,片面求快、求大,从而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流转的社会风险,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流转的分类,小编已经为大家介绍完了,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分为三大类,可以分为农民权益维度,农业发展维度和农村稳定维度。这三种分类可以说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分类,农村土地在流转的过程中是要最大限度地保证农民权利的。如果农村土地在流转的时候破坏了这个原则,是不允许流转的。农村土地流转不可以以营利性为目的,而且不可以损害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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