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物业税有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国家鼓励90平方米以内户型的开发和消费,不干预90~140平方米房型的开发和购买,但是对14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的开发和销售却是一直持抑制态度。因此,目前部分专家认为,物业税界定值为144平方米。也就是说,房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就属于物业税征收范围;相反,则属于免征范围。
以下是税率各个因素的计算方式。
一、房产税的税率算法: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 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细分如下:
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房产原值,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的原价。凡是在企业“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均以房屋原价扣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照规定,企业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产的原值。
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出租房产所得到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首先,物业税成功的关键在于管理的质量,包括产权确认登记、财产价值评估以及税收征管能力三个方面。现在看来,大部分试点地区还停留在评估的技术操练阶段:主要是从合并经营性房产的税费这一最简单的突破口入手,重新调整计税口径、估计税率,换一套计算方法。
这方面技术层面的引进移植相对简单,可是没有全面准确的财产信息,没有统一的数据平台,所谓"空转"不过是无源之水,相应试点城市有无推进这类基础性的制度建设尚存疑问,而对于税收征管环节,是否考虑过与个人所得税体系相衔接,通过折抵扣除等方式降低总体负担,至于自住用财产差别对待、累进税率结构、豁免与优惠等政策工具的引入,能否保证它们的公平实施,如何衔接新旧体制,目前有无具体的思路? 这一系列待解的问题,都指向一个事实:对于当前物业税空转试点城市缺乏系统性考评和验收,实验数据指导性价值不高。
其次,我们更关心参与各方有无探索和解决问题的激励。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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