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多民众对房产税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颇为关注,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跟民众也息息相关。今天,就跟着编者来看看具体细则吧,一解大家的疑惑。
1986年10月30日,来自云政,发〔1986〕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里提到,本实施是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规定而制定出来的。
第二条里,规定凡是在云南省规定开征房产税的单位及个人的房产,都必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此细则进行房产税的缴纳。
第三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第一条中的“城市”指的是有国务院批准而设立的市,“县城”指的是未设立建制的县人民政府的所在地,“建制镇”指的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同时,城市征收范围是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是镇人民政府的所在地。都不包含所辖农村和行政村。而工矿区指的是商业较发达,人口较集中,同时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却没有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的工矿企业的所在地。具体的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来确定,同时报给省税务局进行备案。
第四条中,除其中免税的规定以外,以下房产也不征房产税:
一,由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医院自用的房产。
二,用作营业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减免税权限为以下:一,属地,州,市范围全面性的减免税,要报省人民政府进行审批。二,属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同时报给省税务局备案。三,在个别税有困难的个人及单位,需要减免税照顾的,有县市税务局进行审批。
第六条,关于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进行计算。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原价值作为依据的,则由当地的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进行核定。
第七条,房产征税按年计征,分半年或者一季缴纳,具体的缴纳日期有县市的税务机关进行确定。
第八条,关于房产税的征集管理,按照条例和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此细则的解释归云南省税务局。
第十条,从《条例》实施日起此细则生效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到您。
上述内容来自用户自行上传或互联网,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zxcq@corp.to8to.com 。
去往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