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设计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签约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一、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公章) 设计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账号: 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工 程 设 计 合 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方名称:(简称甲方)
承包方名称:(简称乙方)
第二条 设计依据: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工程项目:
设计规模:
收费标准: %
投 资:
预估设计费: 元(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数计)。
预付设计费: 元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技术要求,最终的提交时间为工程设计日开始。
第五条 本工程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执行(其未尽事宜另定补充协议)。
第六条 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示返还预付金,设计已进行的工作量按总工作量按总工作量的比例结清。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返还定金。
工程设计在资料齐备后 完成。乙方向甲方提供
全套设计文件时,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
第七条 双方各自的责任是:
(一) 委托方
1. 向承包方提供开展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设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 在设计人员到现场查勘、工作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 按国家有关规定,预付款单到户起五日内,办妥预付设计费的汇付手续。
4. 维护承包方设计和设计成果的完整;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二)承包方
1.按合同规定的进度、份数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套。
2.方案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少量修改,由承包方负责,不另收费和签协议书。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的重大修改和变更,其收费双方另协定。
3.负责对所承担设计的工程进行设计技术交底;施工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有关设计问题。
第九条 除确属人力不能抗衡因素之外,各方如因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三)委托方
1. 由于变更建设计划,提供资料不明确,示按期提交设计基础资料或工作条件等原因,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设计进度、增付款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后补入原协议条文,以备查核。
2. 中途要求停止设计,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已付承包方的费用无权请示返还,并按承包方已进行的工作量和因中途停止设计而造成的损失付所需要费用。
3. 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每日按应付费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付至承包方银行账户后,由承包方开列款额与违约金相符合的收费通知单结清。
4. 承包方提交初步规划方案,十天内委托方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当作方案确定,正式出图提交成果。
(四)承包方
1. 因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因而拖延工期造成损失者,除应负责继续完善和完成设计外,并应视造成的损失大小,由双方按受损失部分的价值,协商减收设计费款额,并补入原协议书中,以备查考。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立即生效,工程设计结算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合同法,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二、工程设计合同审查要点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三、工程设计合同贴印花税
设计合同的印花税直接贴在应税合同上就行;
1、 合同贴花只要是贴在应税合同上就行,不论是否贴在合同正面或者反面。 需注意的是合同贴花后,印花税票一定要画销,画销了才算完成了印花税的缴纳。而且不能揭下重用。
2、《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3、《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许多合同的签订都是工作及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能够规范双方的操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多学点合同的相关知识,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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