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当前的社会是法制社会,提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本法典。而民法的一个侧重点就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的财产具有多样性,宠物猫、土地以及车辆均可以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民法对于财产进行了清晰地划分。在民法的概念里,财产的划分有一类是不动产,那么什么是不动产呢?就让小编来为你解答。
不动产介绍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
不动产法律定义
《民法》第66条: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不动产自然特性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
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独一无二,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
不动产登记介绍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
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
1权力设定方式不同:动产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不需要书面的形式,而不动产无权的转让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公示方式不同: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和其他权利的设定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3权利派生的种类不同:动产可以派生出质权、留置权。而不动产可以派生出地上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
4管辖不同:不动产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5对他人的权利限制不同: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自己土地利用的方便,可以通过相邻权或设定地役权而使用他人的土地,而动产不存在该权利。
以上就是对于不动产、其自然特性、不动产登记以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的介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定要正确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两者的所有权的认证方式不同,大部分的动产是以占有为所有权,而不动产一定要经过不动产登记才能享有所有权。正确地分清楚两者的关系有利于及时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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