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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_6394 有用 1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
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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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饭班749 有用 1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用地指标体系、有关设计规范和省政府54号文件);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用地预审。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六)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左梅二郎 有用 1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企业的备案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生产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二)应具备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主要材料的生产基地,具有较为先进的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
(三)应提供上海市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系统型式检验报告应另附有部品件组成名称、生产企业名称、规格种类等,所选用的部品件需经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材协会)登记(部品件登记办法由市建材协会另行制定);
(四)具备符合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设备,企业实验室能力应经过评估认可;
(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中级技术职称1名以上,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六)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未有国家、行业或者本市地方标准或图集的,企业应有上海市推荐性标准图集或应用技术规程。

二、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办。申请单位凭备案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自产部品件检验报告、外购部品件登记证明、生产能力说明、生产设备清单、试验室设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人员名单、自律公约和承诺书等申办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建材协会申请办理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备案,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
(二)申报核验。市建材协会将对备案申办材料进行核验,如发现申办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出具书面意见取消备案受理。申报核验应在申办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专家会审。由市建材协会组织专家,根据备案申办资料和核验意见对申办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人员配备、质量管理现状、年销售量等,进行会审,并提出企业备案的认定意见(认定细则由市建材协会另行制定)。特殊情况可以采用书面会审。
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由市建材协会报市安质监总站核定。
(四)总站审核。市建材协会汇总申办资料、申报核验意见和专家会审意见,报市安质监总站审核。
(五)备案证发放。审核通过后,由市建材协会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质量诚信手册》(建筑节能材料类产品企业);未通过审核的,出具书面理由,并在半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备案证有效期为两年,备案证换发要求另行通知。

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使用及检测要求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按有关要求到工程所在区域的区(县)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办理《上海市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督备案证明使用现场核验单》(以下简称备案验证单),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备案验证单、系统质保书、使用说明书、系统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对所供应的整个建筑节能材料系统及部品件质量全面负责。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质保书由市建材协会统一编制
(二)部品件包装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具备标识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等。
(三)本市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一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外省市供应商每年应当提供两次由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现场抽样的建筑节能材料检验合格证明。
供应商每两年应当有一次系统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四)供应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中的主要部品件无重大情况变化不宜随意更换。

四、暂停备案防伪验证单
市建材协会将会同市安质监总站等相关单位,对领取《备案证明》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系统供应商,将暂停备案防伪验证单的打印。
(一)建筑节能材料系统采用了未登记部品件的;
(二)未按建筑节能材料系统标准进行出厂检验的;
(三)部品件标识未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厂址、生产日期、贮存有效期等内容的;
(四)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系统质量检测不合格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全市质量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处于整改期的;
(六)未按要求使用出厂合格证,备案核验单,未按规定提供检测报告的;
(七)不配合相关质监部门对其质量问题进行调查的。

五、撤销备案证明
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供应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报市安质监总站后市建材协会将撤消备案证。被撤消备案证的供应商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建筑节能材料系统使用现场抽样检测中,一年内有两次不合格的;
(二)企业内部实验室设备、人员不满足要求的;
(三)一年内市、区(县)相关质监部门通报批评质量问题两次以上的;
(四)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检测不合格供应商全市排名统计末位被通报的;
(五)申办资料与生产企业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
(六)擅自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备案证的;
(七)伪造建筑节能材料检测报告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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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一个常见的建设用地的证件,不管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都需要按照流程进行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地。一般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国家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才有法律效用。接下来为大家介绍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流程。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流程: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房管局提供);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列入(或为实施)经批准的国家级或市级的区域规划、专项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或其他规划的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拟定总投资等。(2)拟选址情况:拟选址用地的充足理由。(3)拟建项目用地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占用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情况;总用地中各分项建设占用土地情况。(4)补充耕地初步方案:该项费用是否列入工程预算;拟采取的补充耕地方式;交费标准等。3、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委托县国土事务所出具);4、需审批(核准)的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需备案项目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结论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意见。5、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6、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安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意见。7、其他要件。县政府同意某建设项目用地的有关文件。以上是对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流程的具体介绍,建设用地一般都是需要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的,作为一种采用工程手段进行建设所提供的土地。根据国家城市用地的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可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申请土地使用权,而建设用地就是其中比较难申请的一种,一般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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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农村建设用地是近些年非常流行的一个热词,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于地产等产权有了更深层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近些年农村的经济有了非常显著的增长。那么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它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谁?农村建设用地如果要进行和流转又该满足哪些条件?下面的这篇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读者朋友。农村建设用地的范围与含义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导向。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土地价格,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在竞争性使用中实现更合理的配置。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那么,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谁呢?下面为大家详细地介绍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所属。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及其条件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上面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了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关知识,主要为大家介绍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定义、使用权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及其相关条件。虽然农村建设用地在农村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以及流转还是需要相关的规范以及政策来进行规范的。这样可以确保我们的切身利益不被侵犯,也会使集体性的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更加公平和合理。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细则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细则

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土地是非常稀缺的资源。因此,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就变得非常重要。房屋商品化以来,房地产市场呈井喷式发展,为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科学、有效的使用,加强土地管理调控,避免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财政部决议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这项费用征收已久,最近几年,财政部多次调整征收范围和征收级别、征收标准等内容,以保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更规范,真正做到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最优效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专为建设用地两种。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或依法出让等有偿转让的新增建设用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移超出原建筑用地面积的新增用地、违法批地或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都属于其征收范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级和征收标准根据各地的低价水平、耕地总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财政部划定了不同的征收等别,其中上海、北京、广州等中心城区征收等别居前三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范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田保护、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农田建设等相关项目支出。农田基本建设支出是为了发展现代化农业,确保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耕地开发支出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现有生态环境,让盐碱地、荒地、裸地等变为可开发土地,使之成为可利用土地,并且增加耕地面积。土地整理支出是对农田意外的林地、道路、河道等综合整治的支出,预防自然灾害损失。此外,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道路电力、村庄改造等基础建设支出和车辆器械、农业设备等支出、办公场所扩建、补助津贴、工作经费补充、对外投资等均不属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范围。最后,国土部和财政部对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违反减免和欠缴行为,应该逐笔清理、限期追缴。省财政部门将定期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挪用、截留等星期,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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