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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德

谁能给我说下北京农村宅基地能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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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3条回答

生生 有用 1

目前为止农村宅基地是不能交易买卖的。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的,不能个人交易。如果个人交易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或者合同有瑕疵,很容易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造成毁约纠纷;
2、房屋升值,卖方毁约。现在的土地价值与日俱增,很多房屋出卖人看上了房屋的经济利益,一些已经出卖房屋、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开始反悔,想方设法地想收回房屋,容易发生纠纷;
3、城镇居民禁买农村房屋/宅基地,宅基地出卖人更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管理中有严格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这些禁止购买的政策为出卖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赢得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撑,从而使购买宅基地的人出于劣势,也助长了出卖人反悔的气焰。
所以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农村宅基地已经被禁止买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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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狐狸1990 有用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的:
一、经本村委会同意;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村人;
三、转让人已经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多房;
四、受让人没有宅基地;
五、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哦那就这样吧 有用 1

你好:
北京市农村宅基地不可以买卖。买卖协议部分有效,即房子可以买卖,地基不能买卖。可得到卖房价款,但是以后不能再在村里申请宅基地盖房。同村买房的农民可以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但是假若该买卖房屋灭失后,他不能依此灭失房屋重新申请宅基地,而只能依照村里一户一房的原则申请一套房屋。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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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法律允许农村宅基地在农村组织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部成员转让,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不能想非农村组织部成员转让,宅基地本来就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分给农民使用,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子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那么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吗,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农村宅基地能不能买卖小编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相信大家看了以后知道农村宅基地能不能买卖,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一般是禁止买卖的,那为何社会上还会出现这么多农村房屋或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现象呢?其中原因有很多种,关键是大多数农民不懂法律知识,不知道随意买卖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那是违反法律规定,再一个原因就是法律知识能力宣传不够。

北京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举例

北京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举例

以往因为取法政策的管理,或者是因为错误的政策引导,所以会导致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十分混乱,不仅仅对于大家的财产造成了损失,而且因为不合理、缺乏人性化的规定,所以也给这个领域的市场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损失。那么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买卖。政府近来推行了一系列崭新的政策,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做一个专业细致的解读吧。一、北京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2、非试点地区不要擅自行动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确保风险可控姜大明表示,改革试点的要求,一是坚持小范围试点。统筹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兼顾不同发展阶段和模式,主要在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和农村改革试验区中安排,选择若干有基础、有条件的县或县级市开展。二是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三是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宅基地可以有偿退出或者转让,能够让进城农民免去后顾之忧,亦让大量闲置宅基地获得“解放”,还给农村新一轮发展拓展土地资源调整空间,可谓一石三鸟之举。要把好事办好,务必兼顾各方利益,尤其是要因地制宜制定合理补偿标准,保证转让宅基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买、卖与村集体多方共赢。上文举例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主要指代的是北京地区的政策,对于其他省市的类似条款而言或许会有一定的出入,所以大家应该综合自己的情况筛选出可行的方案。包括确定自己所属于范围是否是政策实行点以及具体细节方面的把控。除此之外为了更进一步保障自己的权益或者利益,大家还需要结合政府给出的建议、专业人士的分析入手。

农村宅基地买卖原则介绍

农村宅基地买卖原则介绍

提及房地产的交易或者买卖,大家首先想到的还是城市楼盘的交易,实际上在农村中也存在着类似的行为,但是有所差异。比如农村买卖宅基地,过于这个方面就有许多限制。首先大家应该明确自己宅基地的使用权限,除此之外还可以参考下文给出的说明,从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入手分析,避免因为缺乏法律常识导致买卖过程中蒙受损失。一、如果想买卖宅基地该怎么办?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买卖的,因为宅基地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的集体性质土地。只能是使用权,由于其性质因素,使用权的转让只可以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出售。那么我们经常遇到很多不是本村的人可以买卖,在这里特意说明一下,我们常说的买卖是指宅基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的设施,也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才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现在不像一些商品房有正规的产权证,宅基地上的自建的房屋完全是小产权,且买卖不合法,就是我们常说的不能过户,那么怎么在交易过程中保障资产的安全呢?遵守以下三原则就可以了!二、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宅基地买卖首先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进行宅基地变更登记,另外,购买方资格限制比较大,购买方一定要注意,要不然损失上几十万是在所难免的。遵守宅基地买卖3个基本原则,希望你在买卖宅基地买卖的时候多做注意,别造成个人损失。所谓农村宅基地买卖的说法实际上是不恰当的,因为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可以发现,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土地,我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通常所说的农村宅基地买卖指的都是使用权的转让,它需要遵循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等等。除此之外大家最好可以参考当地的政策,结合自己的实际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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