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先生和吴小姐是一对夫妻。他们2个人曾与房东许先生口头约定了租赁许先生位于新绛县汾河湾商贸城附近的门面房,这两口子就在这里开办了一家灯具城。在房屋租赁期间,双方都相安无事。
到了13年11月底的时候,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两人经过过了协商,许先生就同意2个人继续租赁了3个月,其中每月租赁费2500元,在3个月后二人腾出房屋。
3个月很快的就过去了,可是据杭州装修小编所知吉先生和吴小姐却拒不腾房。许先生在无奈之下,只好把这两口子告上法庭,要求2人立即腾房,并且按照每月2500元标准支付房屋腾出之日前的租赁费。
在法庭上,吉先生提出,要腾房可以,但是要赔偿自己装修房屋的费用。吉先生还拿出一份装修合同,证明自己装修一共花了44000元。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期满后,双方还达成了延期3个月后交回出租房屋的协议,应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了提前告知义务。
至于被告提出的支付装修费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解释,“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由于被告没有提供征得原告同意装修租赁房屋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的装修费不应由原告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吉先生和吴小姐腾出门面房,按每月2500元支付许2014年3月1日之后的房屋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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